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财产来源的规定。

红十字会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其能够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也是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根据本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包括五个方面: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其他合法收入。

一、关于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关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关于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关于其他合法收入
这是一款兜底性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规定:“鼓励群团组织在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享受扶持政策。”在前述四款合法的财产来源之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入也是红十字会的合法财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给予红十字会及其财产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
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国家红十字事业扶持的规定。


来源:中国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