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推动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的监督是保障红十字事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本条首先确定了红十字会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其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原则;再次,针对红十字会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规定了专项审查监督制度;最后,规定了经费使用审计报告制度。

一、关于“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红十字会内部机制的健全,是红十字会财产收入和支出管理各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红十字会要加强内部制度体系建设,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严格按照制度管理财产收入和支出。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支出管理的相关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等方面,这些制度应当作为红十字会各项财产收支管理和审查监督的规范和准则,这是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关于财务管理。红十字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财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障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二)关于内部控制。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红十字会要通过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其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人道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红十字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要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红十字会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二是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红十字会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三是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红十字会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互相监督;四是适应性原则,红十字会的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红十字会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红十字会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三)关于审计公开。根据本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审计公开制度。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有关审计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包括政府审计,也包括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二是有关公开制度,政府审计结果由政府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公开;同时,红十字会应当依法主动将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于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进行公开。
(四)关于监督检查。红十字会财产管理和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红十字会经费预算、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妥当,各项财务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是否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红十字会财产收支情况等。为保证审查监督制度的落实,红十字会要健全组织和工作制度。在组织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对红十字会经费的使用独立进行监督;在工作上,应该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制度。
二、关于“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三、关于“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四、关于“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中国红十字会